2008年,窦某在贵州务工期间与当地的“武某”相识,后便将“武某”带回垣曲某镇按照民俗在当地举办了婚礼。2010年,“武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户口本,与窦某在某民政局办理了婚姻登记,领取了结婚证。后二人感情不和,“武某”便回了贵州老家,自此音讯全无。窦某欲解除与“武某”的婚姻关系,向垣曲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认为,“武某”身份信息不真实,窦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经法院释明后窦某撤回起诉。窦某撤回起诉后又向某民政局申请撤销婚姻登记,民政局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其无权主动撤销,故对窦某的申请未予受理。明知是虚假的婚姻登记,却找不到办法解决,今后的生活怎么办,成了窦某的烦心事。
偶然机会了解到检察机关有行政监督职能后,窦某便向垣曲县检察院申请行政监督。受理该案后,垣曲县检察院对本案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并制定了“调查核实+公开听证+争议化解”的工作方案。
为厘清案件事实,垣曲县检察院重点围绕婚姻登记是否存在虚假冒名登记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承办检察官先后多次前往某民政局调取了婚姻登记档案等信息材料,前往公安机关调取了窦某与武某的户籍信息,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了解,经过对取得的相关材料进行综合分析比对,可以确定“武某”当年用于婚姻登记的信息系虚假的。
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垣曲县检察院进一步进行了公开听证,重点围绕民政部门是否应当撤销窦某与武某的婚姻登记展开。听证会上,听证员们一致认为经过检察机关的充分调查核实,足以认定窦某与武某在婚姻登记中使用虚假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外勤365老版本下载怎样下载_365地址_365beatapp官方下载、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认为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检察建议,建议民政部门撤销窦某与武某的婚姻登记。
垣曲县检察院依法向某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撤销窦某与武某的婚姻登记,并在日后工作中加大婚姻登记工作信息审查力度,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某民政局收到检察建议后,予以采纳,做出撤销窦某与武某婚姻登记的决定。至此,一场持续十二年的虚假婚姻关系彻底解除,困扰窦某多年的烦心事得以圆满解决,这起因虚假婚姻登记引起的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