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静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马某某高利转贷一案一审宣判,马某某因犯高利转贷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7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70余万元。
据悉,2014年2月,被告人马某某以高利转贷为目的,欲向银行贷款,因其年龄较大无法贷款,便虚构合同,使用其本人、妻子及儿子名下商铺做抵押担保,在静宁县某银行套取贷款900万元,后全部借给朋友李某甲使用。同年7月,李某甲向马某某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及银行正常利息。后因李某乙面粉厂经营资金周转困难,向马某某借款,马某某遂将套取银行的900万元贷款中的725万元转贷给李某乙,并约定月利率2分,按月结息,后李某乙又先后多次向马某某借款。
自2014年8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马某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70余万元。案发前,马某某已按照合同约定归还银行本金和利息。
在侦查阶段,静宁县检察院受邀提前介入,第一时间派员开展工作,通过仔细全面梳理案件细节、书证、证人证言,全面评估案件证据材料,办案检察官对涉及案件定性及犯罪事实方面提出引导侦查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检察官对涉案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对案件作出准确定性,同时结合案件事实,对马某某进行释法说理,指明其高利转贷行为给国家金融秩序带来的危害后果,马某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考虑到马某某有自首、已经归还银行本金和利息的情节,我们综合考量后对马某某提出拘役刑的量刑建议,被法院全部采纳。”办案检察官介绍。
图片
图片
随着民间资本的活跃,高利转贷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少见,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那种幻想用银行的钱“生钱”,空手套白狼谋取暴利的行为是违法的,必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广大居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要提高法律意识,守住法律底线,远离金融犯罪,共同维护金融安全。